fen 发表于 2007-11-16 21:53

请大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最近有比较多人反映论坛上的侵权问题
本人查了一下相关的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最新)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修正)


相关的条文如下: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fen 发表于 2007-11-16 21:59

如果查到有违反的贴,一律删除
请各位版主严格执行

KeeWee 发表于 2007-11-16 23:49

本帖最后由 梅花坞 于 2012-12-2 19:55 编辑

好的, 我要多花點時間消化內容多看幾騙 ..... :s105











































小文 发表于 2007-11-16 23:55

好的!支持!
认真再看.....

fen 发表于 2007-11-16 23:57

原帖由 KeeWee 于 2007-11-16 23:49 发表 http://www.mshua.net/images/common/back.gif
好的, 我要多花點時間消化內容多看幾騙 ..... :s1055" />

;P 法律用词都比较严谨,要仔细看

yczgj 发表于 2007-11-17 00:50

:victory: :victory:

紫河 发表于 2007-11-17 02:09

气氛好紧张啊:s108

我爱看花 发表于 2007-11-17 16:45

学习了

蕊寒香 发表于 2007-11-17 22:05

学习了,建议置顶学习!

菲亚 发表于 2007-11-18 13:32

正想着周一要去单位把花历的作者和出版社补贴上来呢:s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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