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小知识及几句心里话

小白鸽

2014-10-24

本帖最后由 小白鸽 于 2014-10-25 07:52 编辑

                              

朋友们,大家好:

      之前曾有朋友说过,《陌上茶版》的《茶花图鉴》如编写成功将会载入《陌上茶版》的史册,可天有不测风云,谁也料想不到比她抢先载入史册的却是我的这个在茶版非常不协调的帖子,《陌上茶版》原本是用来发表漂亮茶花的地方,可万万不曾预料今天在这里竟然是用来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这不得不说是《陌上茶版》家门不幸、是个天大的悲哀、甚至是奇耻大辱。此时此刻,我打字的双手在发抖,一颗苍老的心也同时在颤抖,仰望苍天,扪心自问,这到底是怎么啦???当打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写到这里,心情如同打翻了众多调味罐,酸甜苦辣不知何味。对之前发生的“图片事件”不想作任何评论或解释,功过是非,天地可鉴。我今天在这里建议某些极少数对相关法律不甚知晓的朋友,在养好漂亮茶花的同时尽量挤点时间,或多或少学一点最基本的相关法律,这样既可利人亦可利己且终身受益,如纯粹做个法盲,一不小心会遗恨终生而且还会殃及无故。奉劝极个别的既然来到《陌上茶版》,心里装的除了名和利外最好还能装点其他美好的东西,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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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ao35见习院士

说得很在理,大家都这样做,减少很多不必要的麻烦,不给某些人可乘之机。

2014-10-24回复

漠江拍客中级花坛师

我是来学习的

2014-10-24回复

猪仔家花坛院士

好高深,升斗小民看到法绕道走

2014-10-24回复

521806花坛院士

学习了

2014-10-24回复

乌镇兰苑皇家院士

是的,注重名和利就不要来发表作品了,看着不是滋味。支持白鸽兄,支持啊哈姐。

2014-10-24回复

ty0433资深院士

学习了

2014-10-24回复

换季了中级花坛师

对的,支持白鸽老师

2014-10-24回复

清荷资深院士

说的非常在理,支持!!!

2014-10-24回复

触景ザ伤情见习院士

涨姿势了

2014-10-24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