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艺农资肥料类产品为什么那么乱
近日,笔者在花卉各大论坛发表多篇关于园艺农资产品的文章,引起广大网友的激烈讨论。虽然写得不是很缜密、很专业,作为普通的花友来说,应该还是能理解一点的。
往园艺进入得越深,越是觉得这水“太深”了,太可怕了。园艺行业对园艺花卉、苗木品种的介绍非常多,这方面的管理也不少。但是对园艺农资产品的介绍、作用却非常的少,少得可伶。对园艺农资产品如何推广几乎是没有的。不懂是人们刻意的不谈这个话题,还是还没有人重视这个问题。而对于普通农业植物来说,几乎每一样都有自己的一套解决方案。每个类别的农资产品都有相应的营销推广。然而园艺,对于这方面的探讨是几乎很少的,所以才让园艺农资产品乱上加乱。
一、 我们需要了解园艺的归属问题
园艺是农业种植领域一个小小的组成部分,归根结底园艺属于农业。
“园艺”归属农业,是一个精细化的分支,属于比较弱小的一个分支,因为园艺生产中对农资产品的要求要比普通农业要高得多,所以肥料的选择也会严格得多。
所以理论上:园艺用肥标准要高于农业的标准。
二、标准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2号《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已于2000年6月12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通过。
在这里强调下,不管是液体肥、营养液、颗粒肥等都应该遵循。
第三章 第二十条 肥料商品名称的命名应规范,不得有误导作用。
第四章 登记管理
第二十三条 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二)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
(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
(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这是对农业类农资企业和产品的要求,我相信园艺类的产品同样适用。
三、监管问题
但是实际上正好相反,目前网络平台销售的园艺农资肥料产品,基本上都出现上面的问题。
那为什么没有人来管?
目前借助第三方平台销售的产品的管理和监督视乎出现了灰色区域,各省的农业执法都忙于线下农资店的监督,但是网络上的监督处于空白领域。更多的是靠第三方的监督部门进行,我曾问过某宝的投诉客服,说他们也有监督部门的,但是当我给《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他们看的时候,他们却不知道。让一个非专业人去监督,能监督的好么!
四、花友本身的问题
花友的基数最大,人数非常多,覆盖的人群也非常的广,而且绝大多数人养花都不是专业的。有人养是为了去除新房的甲醛、尘土,办公室养的是为了吸收电脑辐射、有的养是为了环境的美观等等。只要花不死,这个就是大多数人这个就是大多数人想要的。至于用什么农资产品,是没有任何的概念的。这便给了大部分的企业营销的思路和生存的空间。大多数企业正是抓住大多数人这样的心理和监管上的漏洞,生产出符合消费者需要的产品,但是这样的产品大多数是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那么就有这样的人说了:“管它符不符合,只要有需要就会有市场”。我不知道大家是否认可这样的思维:我可不可以认为,只要有市场,我们可以生产任何的产品国家的违禁物品,也有市场,所以有人为了钱可以不要命,只是国家打击太严了。我们设想:如果国家也说,谁卖假货谁就要枪毙,我估计没有人敢去做了。
花卉产业是一个朝阳产业,由国家林业局颁发的“全国花卉产业发展规划2011-2020年”,里面给中国的园艺事业指明了发展的方向。未来的中国园艺,一定是标准化、规模化。对园艺农资肥料产品也会越来越重视,国家对于这块肥料的监督和管理也会越来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