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大家在发帖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不得违反

fen

2009-12-22

因最近大家为转帖闹得不可开交,再次申明一下

请大家在转帖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不得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最新)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修正)

相关的条文如下: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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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全部|只看楼主评论7阅读4041

王小四中级花坛师

我一定不违反,:loveliness:

2009-12-22回复

ariell中级花坛师

还是管理员公道!动不动就扯和谐做遮羞布,实在是。。。。。。

2009-12-23回复

春天来啦中级花坛师

灬圠;;k;'kkoo

2010-01-16回复

汗青中级花坛师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关键的一条啊

2010-10-29回复

舟泊汀中级花坛师

我一般只发自己的作品以及朋友的花卉盆景,:lol

2010-11-28回复

zwandclx高级花坛师

我一般只发自己的作品以及朋友的花卉盆景

2013-10-21回复

山疯中级花坛师

学习了

2014-05-27回复